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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受伤学校难免其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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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一九年级学生被同学刺伤 学校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本报张掖讯(记者曹勇通讯员刘曙光)两名学生在课间休息玩耍时,其中一名同学不慎将圆规扎入另一名同学眼中,不但给这名同学造成了九级伤残,而且也导致该同学失去了参加中考的机会,造成了终身的遗憾。7月6日,记者从甘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结此案后,判决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课间玩耍刺伤同学眼 李某与王某均系甘州区某学校九年级一班的同学,且系同桌。2007年3月28日,下午第一节课课间休息期间,李某在其座位上写作业,王某则在玩耍自己的圆规。玩耍过程中,王某故意用圆规刺扎李某的胳膊和衣服逗其玩耍,李某便转身争夺王某手中的圆规,争夺当中,王某不慎将圆规扎入李某的右眼,致使李某右眼受伤。上课后任课老师发现李某受伤,便派同学将李某送往就近的卫生院治疗。之后李某先后在张掖市人民医院和西安西京医院住院治疗。结果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角膜裂伤”。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李某右眼构成九级伤残。李某因治疗伤情而错失了当年参加中考的机会,至今休学在家。在损害事实发生后,王某的父亲和甘州区某学校分别支付李某8000元和3000元治疗费后不再理会,李某于是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和学校赔偿其各项损失33498.08元。 学校被判承担责任 甘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一名年满15周岁的初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能预见到持圆规玩耍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后果。但是,王某违反学校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在课间玩耍圆规过程中将李某右眼扎伤,其行为是本次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也已年满15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防范意识。李某与王某争夺圆规,致自己右眼被圆规刺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甘州区某学校在学生课间活动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在学校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中关于课间活动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没有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也没有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学校在本次事故中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李某损失的75%,计25123.56元;甘州区某学校赔偿李某损失的15%,计5024.71元;其余10%的损失由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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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兰州晨报
编辑:
徐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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